父性侵女│涉3度性侵11歲女兒候判 39歲父認3強姦自認「禽獸不如」

社會

撰文: 林育慧

發布時間: 2024/09/10 15:27

最後更新: 2024/09/10 15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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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39歲父親涉於2021年新冠疫情期間,乘同居女友外出工作時,在家3度性侵11歲女兒,女兒事後向同學及母親披露事件,涉案父親警誡下稱「我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理、禽獸不如的事,我無面目見我個女,因為我搞咗佢」,今(10日)於高等法院承認3項強姦罪,押後至9月23日判刑。

被告現年39歲,案發於2021年3至4月16日期間,當時被告與同居女友同住,育有11歲女兒X及8歲兒子。被告沒有刑事記錄,代表律師求情指,同意本案涉及違反誠信及非常嚴重,被告當時35歲與事件年齡相距24年,惟事發時僅維持1個半月,亦沒有使用暴力,望法官輕判。法官表示需時參考有關案例,押後至9月23日判刑。

案情指,被告與同居女友Y同住,育有X及8歲兒子。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間,被告無業,女友則兼職工作,被告其後任職運輸工人。

首次被告發生時,被告及子女均在家,被告與X正在晾衣時,X突然拉低被告短褲致露出下體,被告整理後拍打X胸部。當X在房間時,被告進入房間與其發生性交,其間指X頑皮,X曾扭曲身體掙扎,惟被告未有理會,被告事後向X道歉,X向被告怒目而視及罵他。

及至同年4月及5月,被告分別兩次迫X發生性交,X曾扭動身體及表示痛楚,要求被告離開,事後被告著X不要告訴女友Y。

同年5月中,X向同學提及事件,並借用同學手機向母親Y發出訊息披露事件,Y得悉事件後向被告大興問罪,被告否認事件,Y要求被告搬走。X的同學母親其後從女兒手機訊息得悉事件,遂與學校聯絡及告知社工。被告於同年9月被捕,警誡下稱稱「我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理、禽獸不如的事,我無面目見我個女,因為我搞咗佢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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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